12岁女孩乘公交被性侵怀孕真相:女孩与网友发生关系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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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长沙一12岁女孩被尾随强奸一事引发舆论关注。12月17日晚,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对此案进行通报。
通报称,12岁的当事人小雯(化名)与犯罪嫌疑人白某成是通过网络认识的网友,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因害怕责骂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长沙市公安局通报称,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花季之殇,成长之痛》的文章,称长沙一12岁女孩在公交车上遭尾随性侵后导致怀孕。该文章被多家媒体、网站转载,引发社会关注。长沙警方立即就此展开调查,经查,该文中所称“长沙12岁女孩公交车上遭尾随性侵”系虚假事实。
11月17日,小雯(化名,女,12岁,湖南汨罗人)在其母亲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报案称,小雯于8月下旬被一陌生男子在公交车上诱骗至省植物园附近强奸并导致怀孕。接警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展开案件侦办工作。
面临案发时间久、案件线索严重不足的情况,公安机关经过20多天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着力还原事实真相。12月15日,雨花公安分局民警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将涉案嫌疑人白某成(男,19岁,云南昭通人)抓获。
警方查明,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某成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同时公布了一段嫌疑人白某成的忏悔视频。视频中,白某成身着蓝色牛仔服,低着头说了声“对不起”。
白某成说:“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给两个家庭带来了困扰,我的心里是愧疚的,希望她们家人不要介意。我也是个不懂事的少年,这次犯的错给你们带来的伤害,表示歉意。对于我自己的家庭,我也会承担起一些我这个家庭承担不起的负担。对他们家以后的生活,对我们家以后的生活,都会造成一些困扰。这都是我之前没有想到的。对不起,通过我自己的经历,我想告诉大家,克制自己,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一时兴致,去毁了一个家庭,甚至两个家庭,更别毁了自己。”
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 认为,本案暴露了性教育和法治意识的严重缺位。
1、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无疑。其已19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女孩12岁,未满14周岁,不管其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2、某自媒体将女孩编造的未经核实的消息发布,女孩虽有错,但自媒体仍然无法逃脱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可对其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而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说,@谈典看法 认为,未成年孩子的性启蒙教育非常重要,如果父母不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有对孩子的心理和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恐怕会有更多类似的悲剧。
12岁的女孩,虽然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智商、情感发育都不完全,面对网络和居心不良的人,很难有辨识和抵抗能力,极易误入歧途。
而对其性侵的男子虽已成年,却极度缺乏道德和法律意识,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作为家长,是否该反思自己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是否到位?
儿童性侵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保护未成年,社会在行动,国家也在努力!去年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即便当时没有追究,满18岁后仍可要求民事赔偿。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看来,无论本案中12岁女孩是否自愿,男孩都触犯强奸罪。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直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
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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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综合自潇湘晨报、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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